禁用廢塑料生產食品塑料袋
  為加強廢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塑膠袋障環境安全,促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日前聯合制定《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居民區內禁止加工利用廢塑料
  《規工程塑膠定》指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範》,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於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於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 品用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 (如輸液器、血袋)等。
  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塗)、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
  未經環保核查企業不准進口廢塑料
  《規定》要求,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塑膠固體廢物OPP袋進口管理辦法》背心袋以及環境保護部關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
  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 企業代為清洗。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應當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禁止將上述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進口廢紙加工利用 企業應當對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查並公布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對塑膠成型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經環保核查合格的企業,不予批准進口廢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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